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公司函請准予「台灣電機工程服務社」參與 貴公司輸變電工程技術服務標案乙節
要旨
貴公司函請准予「台灣電機工程服務社」參與 貴公司輸變電工程技術服務標案乙節
內容
主旨:貴公司函請准予「台灣電機工程服務社」參與 貴公司輸變電工程技術服務標案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電輸字第八八一○︱一九一四號函。二、 機關首長兼任政府捐助或成立之財團法人董監事等負責人,如係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所定之法律及第三條所定之命令所明文規定者,本會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但書核定免除其參與機關採購須迴避之規定。惟查「台灣電機工程服務社」之成立,既非依上開標準法規定成立之財團法人, 貴公司董事長兼任其負責人,亦非法規所明文規定,故本會尚難核定該服務社得參與 貴公司輸變電工程之採購。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原第15條第4項已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