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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 貴協會來函建議,按「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評選出優勝序位後,再辦理議價,請勿限制議價次數一案

會議日期 88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關於 貴協會來函建議,按「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評選出優勝序位後,再辦理議價,請勿限制議價次數一案

內容

主旨:關於 貴協會來函建議,按「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評選出優勝序位後,再辦理議價,請勿限制議價次數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協會八十八年六月二日八八技協字第○五二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三條規定:「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故如主辦機關依首揭辦法評選出優勝廠商後辦理議價,並認為須限制議價次數者,應依本條規定辦理。正本: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事業協會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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