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規定之上級機關應由何單位主政,由上級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決定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規定之上級機關應由何單位主政,由上級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決定
內容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規定之上級機關應由何單位主政,請 貴府本於權責自行決定,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八八高市府工公字第三四五○九號函。二、 本會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八八三四號函釋,業自本會網站刪除。正本:高雄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