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 貴公所辦理垃圾衛生場工程,設計圖面註明建議廠商(牌)或大樣圖面詳細繪圖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一案
要旨
關於 貴公所辦理垃圾衛生場工程,設計圖面註明建議廠商(牌)或大樣圖面詳細繪圖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一案
內容
主旨:關於 貴公所辦理垃圾衛生場工程,設計圖面註明建議廠商(牌)或大樣圖面詳細繪圖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所八十八年六月七日八八所民字第八二一七號函。二、 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來函所指工程如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則前揭廠商(牌)及繪圖均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以屬符合本法之規定。三、 另查來函附件載有廠商應提出ISO9002文件之規定,與本會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八八)工程管字第八八○八三九九號函所示有違,請予刪除。正本:台南縣歸仁鄉公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說明三,依本會101年2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000461290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