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並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刊登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者,屬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之權限委任或委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要旨
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並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刊登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者,屬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之權限委任或委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內容
主旨: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並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刊登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者,屬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之權限委任或委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請 查照。說明:本會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八六八一號函及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八一O號函停止適用,八十八年七月七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九二O八號函及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八四七三號函與首揭意旨不合部分,停止適用。正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臺北縣政府、臺灣省桃園縣政府、臺灣省新竹縣政府、臺灣省苗栗縣政府、臺灣省臺中縣政府、臺灣省南投縣政府、臺灣省彰化縣政府、臺灣省雲林縣政府、臺灣省嘉義縣政府、臺灣省臺南縣政府、臺灣省高雄縣政府、臺灣省屏東縣政府、臺灣省臺東縣政府、臺灣省花蓮縣政府、臺灣省宜蘭縣政府、臺灣省澎湖縣政府、臺灣省基隆市政府、臺灣省新竹市政府、臺灣省臺中市政府、臺灣省嘉義市政府、臺灣省臺南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