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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6 月 30 日

要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地鐵工字第八八OOO三五二八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法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為之。此即為專案管理廠商之工作性質。三、 承辦 貴處「南港專案工程」細部設計之顧問公司,按同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得再參加「工管顧問」之投標。正本:交通部台北市區地下鐵路工程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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