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服務案件,其公開評選不受三家以上廠商提供服務工作建議書之限制
要旨
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服務案件,其公開評選不受三家以上廠商提供服務工作建議書之限制
內容
主旨: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服務案件,其公開評選不受三家以上廠商提供服務工作建議書之限制,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北市交二字第八八二二五○三五○○號函。正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