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工程委外設計監造之疑義一案
要旨
關於工程委外設計監造之疑義一案
內容
主旨:關於工程委外設計監造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八八府建土字第65641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及其子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業自本(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且行政院亦已於本年六月四日以台八十八工企字第八八○七八六三號函頒布停止適用「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處理要點」在案,合先敘明。三、 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故是否得以分案辦理,請依本項規定辦理。四、 另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貴府如未訂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則比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規定辦理。 貴府及所轄機關於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此等採購,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上網公告之門檻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正本:新竹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本會88年8月24日工程企字第8812601號令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部分條文,原第2條第1項第2款已有修正並移列至同條項第3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