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第三項之疑義
要旨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第三項之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第三項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經(八八)總字第八八二九一五三○號函。二、 機關辦理採購,得由業務需求單位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提出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經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正本:經濟部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本會108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37號令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原第4條第3項移列同條第4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