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委託公、私立大學校院辦理在職教師資訊培訓學分班,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
要旨
委託公、私立大學校院辦理在職教師資訊培訓學分班,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
內容
主旨:關於 貴部擬委託公、私立大學校院辦理在職教師資訊培訓學分班,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七月十七日台(八八)電字第八八○八三五六八號函。二、 機關職權委任或委託所屬下級機關、地方政府、公立學校,或依法規委託非隸屬機關或民間團體、個人,且該法規對於委任或委託對象之選定已有規定者,得依該法規辦理,其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機關職權委託其他機關、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如無法規依據,且其辦理受託事務係收取相當對價者,委託對象之選定適用本法。三、 勞務委任之對象如為民間法人或團體(含私立學校),其預算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得視採購案件之性質,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擇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並得視需要採最有利標或複數決標。四、 預算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辦理。正本:教育部副本: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