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處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委託技術服務之執行疑義
要旨
貴處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委託技術服務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貴處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委託技術服務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八八住都道字第○三九一五六號函。二、 關於來函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辦理者,屬限制性招標。三、 關於來函說明二,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為採行限制性招標之前置程序,與本法第十八條第四項之規定尚無矛盾。四、 關於來函說明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辦理公開評選,不受三家廠商提送服務建議書之限制。五、 關於來函說明四,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辦理者,並無將其程序分為「公開徵選」及「限制性招標」兩階段之需要。六、 關於來函說明五,「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四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公告,應刊登公報一日;另第九條規定,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規定辦理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公告,依其性質,準用第六條或第八條之規定,故「公開徵選」之公告選項,機關可就案件性質至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下上網公告。正本:內政部第二辦公室(原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處) 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