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理「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要旨
辦理「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主旨:貴府函請本會釋示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十日(八八)投府社福字第O九O六三四號函。二、 辦理「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得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委託辦理社會福利相關服務之對象如為慈善機構,且所提供之勞務非屬營利性,則依同項第十二款之規定,亦得採限制性招標。至於受託機構如須另行募款以支應該項工作所需, 貴府似可考慮改以補助名義為之,則有關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本法規定,惟如補助金額超過百分之五十,則該機構之採購需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且需受補助機關之監督。正本:南投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增列「社會福利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