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二、非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法,僅規定「設計及協辦招標決標」所占百分比之上限,至其中「設計」或「協辦招標決標」所分占之百分比並未再加以細分,請 貴公所依委辦案件性質自行決定
要旨
關於「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二、非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法,僅規定「設計及協辦招標決標」所占百分比之上限,至其中「設計」或「協辦招標決標」所分占之百分比並未再加以細分,請 貴公所依委辦案件性質自行決定
內容
主旨:關於「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二、非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法,僅規定「設計及協辦招標決標」所占百分比之上限,至其中「設計」或「協辦招標決標」所分占之百分比並未再加以細分,請 貴公所依委辦案件性質自行決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所八十八年七月九日八八通鎮建字第八二二九號函。正本:苗栗縣通霄鎮公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