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 貴局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
要旨
關於 貴局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 貴局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華總三庶字第八八一○○一三六一○號函。二、 來函說明一: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其中第一款規定:「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故該建築師不得參加本設計監造之工作。三、 來函說明二:關於廠商互為其他在建案件之保證人,是否可以同時參加本案之投標乙節,本法並無禁止規定。四、 來函說明三:有關應徵廠商於服務建議書以某廠牌舉例說明,是否有綁標圖利該廠牌之嫌乙節,本會無相關資料,尚難依來函所述予以認定,建議 貴局洽該廠商說明。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