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 貴府辦理公共工程委託民間顧問公司監造,因某種因素中途與監造公司解約,該顧問公司於監造期間對於施工承包商完成部分之監造不予認章,其工程完成部分經 貴府派員抽驗符合規定,可否辦理付款一案
要旨
關於 貴府辦理公共工程委託民間顧問公司監造,因某種因素中途與監造公司解約,該顧問公司於監造期間對於施工承包商完成部分之監造不予認章,其工程完成部分經 貴府派員抽驗符合規定,可否辦理付款一案
內容
主旨:關於 貴府辦理公共工程委託民間顧問公司監造,因某種因素中途與監造公司解約,該顧問公司於監造期間對於施工承包商完成部分之監造不予認章,其工程完成部分經 貴府派員抽驗符合規定,可否辦理付款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八八高府民原字第一三一○三三號函。二、 經洽 貴府承辦人員表示,本案係於八十八年五月七日由貴 府相關人員完成驗收程序,因係於政府採購法施行前完成該驗收程序,故本案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至是否得辦理付款,應依當時審計法、審計法施行細則及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之規定辦理,如尚有疑義請 貴府逕洽台灣省審計處釋示。正本:高雄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