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務採購免收押標金及保證金等疑義
要旨
勞務採購免收押標金及保證金等疑義
內容
主旨:貴公司有關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銘字第八一一二○號函。二、 關於來函問題一,機關辦理勞務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免收押標金及保證金。三、 關於來函問題二,議價案廢標後重行議價之程序,請洽採購機關。四、 關於來函問題三,「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已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所詢事項,請敘明實際案例後再議。正本:銘榮元實業有限公司附註: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