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理澎湖尖山發電廠柴油發電機組及附屬設備工程招標案之執行疑義
要旨
辦理澎湖尖山發電廠柴油發電機組及附屬設備工程招標案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貴公司辦理澎湖尖山發電廠柴油發電機組及附屬設備工程招標案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營建處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D建字第88110248Y號函。二、前揭招標案,底價既已依規定於開標前訂定,不宜於開標後重行訂定。 貴公司如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可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不予開標(價格標)決標;如發現投標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可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三、前揭招標案之底價係由 貴公司營建處蘇前處長擬定,渠於八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離職後擔任該案投標廠商榮電公司總經理,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渠不得為本人或代理榮電公司向 貴公司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採購。渠有無違反上開規定,請 貴公司自行查察。四、另蘇員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之規定,併請查處。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經濟部、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 任 委 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