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委託代撥國庫補貼利息應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要旨
委託代撥國庫補貼利息應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內容
主旨:貴部九月三十日研商「中央銀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一千五百億元供銀行辦理民眾購屋貸款專案,承貸銀行申請撥付國庫補貼利息作業辦法草案」及「委託代撥國庫補貼利息合約草案」事宜會議紀錄決議事項,本會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四九八O號函。二、 首揭「委託代撥國庫補貼利息合約草案」雖約定受託銀行不收取代辦手續費,甲方(貴部營建署)不另付任何費用,但各年度補貼利息係由甲方一次撥付予受託銀行,再由受託銀行逐月撥付各承貸銀行,對於未撥付之補貼利息,受託銀行原應支付存款利息予甲方,惟約定免計利息,實質係以存款利息抵充手續費(原合約草案已敘明),故 貴部營建署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選定代撥國庫利息之銀行。正本:內政部副本:內政部營建署、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