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要旨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內容
主旨:有關 貴處擬將「八十八年度樹木修剪工程」得標廠商清海工程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北南區總字第八八一一一六五七二Y號函。二、本案建議 貴處就下列事項審慎研處後再議:(一)貴處並未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通知首揭廠商。(二)貴處於首揭廠商未依約修剪或逾期時,是否曾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三)首揭廠商部分工作逾期十九天,是否確實嚴重影響 貴處利益,而必須依施工說明書第九條第十四項第一款之規定終止契約,停止其參加一切投標、比價權利壹年之處置?(四)承攬契約第廿三條第三項規定係屬工程契約之一般性條款,該項後段係指「留用設備」之情形,用於樹木修剪契約不發還履約保證金之依據,是否妥適?(五)廠商對於未依規定履約之部分如已改善完畢, 貴處不發還全部履約保證金之決定是否過當,是否有違本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正本:台灣電力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副本:台灣電力公司、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 任 委 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