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等疑義
要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等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 貴府函詢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等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府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八八府計資字第六○八九六號函。 二、所詢「資訊相關設備規格訂定」核屬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之勞務採購。三、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所稱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本會將就其涵意,另函通知各機關。四、本〈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前決標之採購案,其後續之履約及驗收程序,適用本法之規定。 正本:嘉義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附註:補充說明三:本會已以88年6月30日(88)工程企字第8809399號函說明「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之涵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