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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處興建公有市場,其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及「高雄市獎勵投資興建市場辦法」規定辦理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會議日期 88 年 11 月 29 日

要旨

貴處興建公有市場,其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及「高雄市獎勵投資興建市場辦法」規定辦理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內容

主旨:貴處興建公有市場,其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及「高雄市獎勵投資興建市場辦法」規定辦理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處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八八高市市場(二)字第四五九一號函。正本: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市場管理處副本:高雄市政府、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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