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處興建公有市場,其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及「高雄市獎勵投資興建市場辦法」規定辦理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要旨
貴處興建公有市場,其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及「高雄市獎勵投資興建市場辦法」規定辦理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內容
主旨:貴處興建公有市場,其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及「高雄市獎勵投資興建市場辦法」規定辦理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處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八八高市市場(二)字第四五九一號函。正本: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市場管理處副本:高雄市政府、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