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同投標辦法規定廠商得單獨投標之執行疑義
要旨
共同投標辦法規定廠商得單獨投標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共同投標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廠商得單獨投標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八八府建土字第二一○八八六號函。二、 機關允許廠商共同投標,無需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究應採「同業共同投標」或「異業共同投標」,且廠商跨業經營之情形亦有之,故首揭規定對照同辦法第二條之規定,並無不合理之處。正本:高雄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