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投標廠商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其投標文件認定為不合格
要旨
投標廠商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其投標文件認定為不合格
內容
主旨:關於 貴府函詢政府採購法部分執行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二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二○六四九○號函。二、 來函說明一所稱投標廠商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其投標文件認定為不合格。三、「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處理要點」因配合本法之施行,業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停止適用,如本會八十八年六月四日台八十八工企字第八八○七八六三號函所示。 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