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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程餘土處理業務,不宜以公開徵選方式擇定特定相關公會,並將該特定公會列入工程招標文件,要求承攬工程之廠商辦理是項餘土處理業務時,須由該特定公會會員承攬。

會議日期 88 年 09 月 29 日

要旨

工程餘土處理業務,不宜以公開徵選方式擇定特定相關公會,並將該特定公會列入工程招標文件,要求承攬工程之廠商辦理是項餘土處理業務時,須由該特定公會會員承攬。

內容

主旨:貴市各項工程餘土處理業務,擬採公開徵選方式擇定特定相關公會,並將該特定公會列入工程招標文件,要求承攬工程之廠商辦理是項餘土處理業務時,須由該特定公會會員承攬,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府工一字第八八○四六七一三○○號函。二、前揭擬採行之工程餘土處理作業方式,基於下列理由,不宜採行:(一)機關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會員證」,不應限縮為特定地區公會之會員,以免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限定工程承攬廠商必須將工程餘土處理業務交由特定公會會員辦理,限制廠商選擇分包廠商之權利,亦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供應者」之規定。(二)公開徵選獲選之公會本身並無機具可實際提供工程餘土處理業務。依「工業團體法」第四條及「商業團體法」第五條所定二團體之任務,公會是否得為首揭業務之簽約廠商,不無疑問。(三)如係為達到廢棄土處理業者自律之目的,建議與各相關公會分別簽訂自律公約。(四)如係為達到清除違規傾倒餘土之目的,建議以招標方式擇定廠商簽約直接處理之,並可採複數決標。三、另建議嚴格督促工程得標廠商慎選工程餘土之分包廠商,並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十一條規定,訂定分包廠商資格,如有分包廠商違規傾倒餘土,以得標廠商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論,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處理。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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