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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糖公司提供土地與公民營機構合作興建房屋作商品銷售之合建模式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11 月 25 日

要旨

台糖公司提供土地與公民營機構合作興建房屋作商品銷售之合建模式疑義

內容

主旨:貴公司投資開發不動產以提供土地方式與公民營機構合作興建房屋作商品銷售之合建模式,如由得標廠商全數承買 貴公司分得之房地,形同出售,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建經字第八八九六一○一二二三號函。正本:台灣糖業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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