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機關辦理財務及勞務採購,如需支用準備招標文件、誤餐等費用,是否得編列管理費之疑義一案
要旨
關於機關辦理財務及勞務採購,如需支用準備招標文件、誤餐等費用,是否得編列管理費之疑義一案
內容
主旨:關於機關辦理財務及勞務採購,如需支用準備招標文件、誤餐等費用,是否得編列管理費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一、 復貴府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八十八北府工公字第二八四二七六號函。二、 查中央對於各機關辦理工程所需之各項管理費用,訂有「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規範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及計算標準;惟對於財務及勞務採購則未訂定管理費之支用規定,故各機關辦理各項採購所需之準備費用,並未編列專項預算,向係在各機關原列預算相關業務經費項下支應。正本:台北縣政府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計長韋端出國副主計長劉三錡代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