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之案件,無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要旨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之案件,無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內容
主旨: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之案件,無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館八十八年六月一日高市教總字第一○三四號函。正本:高雄市立社會教育館副本:高雄市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中第22條刪除「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