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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是否須於開標紀錄記載廠商報價有無偏低或顯不合理情形,由機關視需要自行決定

會議日期 88 年 11 月 25 日

要旨

是否須於開標紀錄記載廠商報價有無偏低或顯不合理情形,由機關視需要自行決定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如認為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並無「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時,是否須於開標紀錄記載,由機關視需要自行決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校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八八空大秘字弟四五二九號函。正本:國立空中大學 副本:教育部、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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