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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承辦鐵路到站貨物汽車轉運或直運等業務,與民間同業簽訂勞務運輸契約,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11 月 19 日

要旨

承辦鐵路到站貨物汽車轉運或直運等業務,與民間同業簽訂勞務運輸契約,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內容

主旨:貴總所承辦鐵路到站貨物汽車轉運或直運等業務,與民間同業簽訂勞務運輸契約,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總所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八八貨業字第七七○九號函。二、 前揭契約,係供 貴總所自備之機具車輛運能不足時使用,為有對價之交易,適用政府採購法。 貴總所如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提供運輸服務之時間、數量,依 貴總所之通知為準,則應不致於發生來函說明三所述自備機具車輛閒置之困擾情形。正本: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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