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四八八七號函說明六後段文字
要旨
修正本會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四八八七號函說明六後段文字
內容
主旨:本會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四八八七號函說明六後段修正如說明, 請 查照。說明:機關辦理比減價格一次或二次後,僅餘一家廠商繼續減價時,如該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照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得比照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予以接受。正本:司法院秘書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本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07960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2項規定,增訂「比減價格時,僅餘一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