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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因最低標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完成合理說明或擔保而決標予次低標廠商,最低標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予以發還。

會議日期 88 年 08 月 18 日

要旨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因最低標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完成合理說明或擔保而決標予次低標廠商,最低標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予以發還。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如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因最低標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完 成合理說明或擔保而決標予次低標廠商,最低標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予以發還,請 查 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九日88鉅業字第88001號函。正本:鉅農實業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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