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接受政府機關補助款辦理採購應配合事項
要旨
接受政府機關補助款辦理採購應配合事項
內容
主旨:貴校接受政府機關補助款辦理採購應配合事項,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八八)盛總字第O八三四號函。二、貴校接受教育部補助款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之規定,該採購案經費如半數以上來自補助金額,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一百萬元)以上,應適用本法之規定,並受教育部之監督。三、來函所附採購案如於本法施行(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前業經校長核定,且已取得廠商報價資料,得續辦理比價,有關比價程序及後續決標、履約管理、驗收及異議申訴等適用本法規定。四、貴校如需辦理政府機關補助款採購公告事宜,可來函申請「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使用代號及密碼。正本:中國醫藥學院副本:教育部、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已有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