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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主管機關補助經費遴選訓練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會議日期 88 年 07 月 07 日

要旨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主管機關補助經費遴選訓練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內容

主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 貴局補助經費遴選訓練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台八十八職公字第O一一一四七號函。二、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均為本法所稱之機關,其遴選訓練機構辦理職業訓練屬勞務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正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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