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草案〉擬新增之第三十二條條文,與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尚無競合
要旨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草案〉擬新增之第三十二條條文,與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尚無競合
內容
主旨:有關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草案〉擬新增之第三十二條條文,與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尚無競合情形,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北市捷五字第八八二一一六六九○○號函。正本: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副本:交通部、台北市政府、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主任委員 蔡兆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