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中港商港區域內之設施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及營運,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要旨
台中港商港區域內之設施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及營運,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主旨:台中港商港區域內之設施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及營運,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九月三日交航八十八字第O四O七O二號函。二、 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首揭商港設施如經 貴部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有關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依「商港法」及「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相關規定辦理者,無本法之適用。正本:交通部副本:台中港務局、本會法規會、申訴會、技術處、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