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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購教科書依其經費來源不同,如何適用政府採購法釋疑

會議日期 88 年 07 月 14 日

要旨

採購教科書依其經費來源不同,如何適用政府採購法釋疑

內容

主旨:貴部函詢採購教科書依其經費來源不同,如何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七月五日台(八八)國字第八八○七七○四三號函。二、 公立學校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採購,其係以學校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主體者,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如係以員生消費合作社或家長會名義辦理,不適用本法。公立學校以「政府預算補助」辦理採購,適用本法。 三、 法人或團體(如前揭合作社、家長會及私立學校)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則適用本法第四條之規定。 正本:教育部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已有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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