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議會自訂「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與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
要旨
議會自訂「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與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
內容
主旨:有關 貴議會自訂「新竹縣議會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並自本(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施行乙節,經查與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議會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八八竹縣議總字第四十五號函。二、 查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並未授權由縣(市)議會訂定該招標方式,準此,貴會自訂辦法並據以實施,依法無據,建請洽由新竹縣政府定之,俾符規定。正本:新竹縣議會 副本:新竹縣政府、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