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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造艦業務工程所需採購之鑑用裝備,得免收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6 月 17 日

要旨

「造艦業務工程所需採購之鑑用裝備,得免收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造艦業務工程所需採購之鑑用裝備,得免收押標金及保證金」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六月八日﹝八八)船物三四一○號函。二、機關(含公營事業)辦理採購,除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列得免收押標金或保證金之情形外,應依本法第三十條及本會所訂定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投標廠商繳納押標金及得標廠商繳納保證金。上述辦法已訂明上限,下限則由機關視個案需要自行決定。來函所指第三九八號採購案,其議價作業若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前完成,得免適用前揭押標金、保證金之規定。正本: 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 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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