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理鄉內十四所幼童點心及午餐食品及蔬果採購擬採限制性招標疑義。
要旨
辦理鄉內十四所幼童點心及午餐食品及蔬果採購擬採限制性招標疑義。
內容
主旨:本會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 貴所得以限制性招標辦理鄉內十四所幼童點心及午餐食品及蔬果採購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八十八年七月六日八八龍鄉扥字第010995號函。二、採購預算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得視採購案件之性質,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擇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首揭案件屬於經常性採購,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選擇性招標,有關選擇性招標之作業方式,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並依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邀標及投標,可簡化採購作業。三、有關限定鄰近鄉鎮廠商投標乙節,衡酌得標廠商採購食品之地點非 貴所所能掌握,因此廠商所在位置與其供應商品之新鮮並無絕對必然性,且運送成本攸關該廠商之競爭性,得標廠商自會考量就近採購,似應從落實辦理交貨驗收以確保食品之品質,並於合約中明確課以廠商如時如質供貨之責任著手,以免不當限制競爭,有損採購效益。正本:台中縣龍井鄉公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附註: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原第22條第1項第13款移列同條項第16款;另刪除原第20條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