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立藝術學院「音樂系第二大樓興建工程」二期內裝工程,委託技術服務計費,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要旨
國立藝術學院「音樂系第二大樓興建工程」二期內裝工程,委託技術服務計費,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貴校「音樂系第二大樓興建工程」二期內裝工程,委託技術服務計費,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校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八八)藝院總字第八八O三六O三號函。二、 貴校「音樂系第二大樓興建工程」二期內裝工程,委託技術服務之計費方式,應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視技術服務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或工作期限等情形,就同條各款之計費方式,擇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另本案若採取建造費用百分比法,其技術服務費用之計算應依上揭辦法附表一辦理。正本:國立藝術學院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說明二之第13條,於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15300號令修正為第25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