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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屏東縣政府辦理第三級古蹟「佳冬蕭宅」修護工程施工過程紀錄暨工作報告書製作,跨越政府採購法實施日期,適用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7 月 27 日

要旨

屏東縣政府辦理第三級古蹟「佳冬蕭宅」修護工程施工過程紀錄暨工作報告書製作,跨越政府採購法實施日期,適用疑義

內容

主旨:貴府辦理第三級古蹟「佳冬蕭宅」修護工程施工過程紀錄暨工作報告書製作,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前已辦理公告徵選,並確定就參與廠商評審,依「機關辦理採購跨越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之適用一覽表」(如附)第七項第二款之規定,本法施行前已接獲廠商比價、議價文件且正辦理比價、議價程序,有關議價、比價之程序及後續決標、履約管理、驗收、異議申訴等均適用本法,另其議、比價之事由不適用本法。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八日八八屏府民禮字第一二O一一O號函。正本:屏東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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