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私立學校受補助之金額未達公告金額,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採購
要旨
私立學校受補助之金額未達公告金額,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採購
內容
主旨:台端函詢學校受教育部專款補助四十萬元採購物品,如何於七日內辦理完成乙案,因 貴校為私立學校,且受補助之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是項採購免適用本法之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台端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申請書函。正本:私立龍華技術學院蔡茂祥先生 副本: 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第4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