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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招標不應規定統一發票用戶方得參與投標

會議日期 88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政府招標不應規定統一發票用戶方得參與投標

內容

主旨:有關 貴會建議政府招標時應規定統一發票用戶方得參與投標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商昌業字第五三八號函。二、 本會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訂定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已將「廠商納稅之證明」列為機關得擇定為廠商投標時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一。由於本法第八條所定廠商之範圍,並不以持有「統一發票」者為限,且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故首揭 貴會建議事項,礙難採行。正本:臺灣省商業會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兆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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