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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五條及第六條所列人員如由本機關人員兼任得否領取兼職酬勞之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五條及第六條所列人員如由本機關人員兼任得否領取兼職酬勞之疑義

內容

主旨:貴府函詢有關「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五條及第六條所列人員如由 貴府人員兼任,得否領取兼職酬勞乙節,依據行政院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台八十六人政給字第二一O一三O號函頒「統一彙整修訂軍公教人員兼職酬勞及講座鐘點支給規定」,不得支給兼職酬勞。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八八北府主三字第四二二六九一號函。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行政院訂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自107年9月1日生效。旨揭支給規定,經行政院修正為「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要點」,並自107年9月1日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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