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國銀行得否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七條規定銀行之各項擔保之疑義
要旨
外國銀行得否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七條規定銀行之各項擔保之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 貴中心函詢外國銀行得否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七條規定銀行之各項擔保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中心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八十八人發秘字第O二二O六號函。二、 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所定「銀行」之意旨,外國銀行如符合銀行法第一百十六條「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銀行,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依公司法及本法登記營業之分行」之規定,且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於經中央銀行許可經營業務之範圍內,得為本辦法第七條規定銀行之各項擔保。正本: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108年4月17日總統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16條規定:「本法稱外國銀行,謂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依公司法及本法登記營業之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