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機關辦理採購合格廠商家數規定之疑義
要旨
關於機關辦理採購合格廠商家數規定之疑義
內容
主旨:貴局函詢關於機關辦理採購合格廠商家數規定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八八中港總字第一O八五四號函。二、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已有定義。開標後經審查結果,有來函所稱一家廠商押標金不足或無押標金或標封內附文件欠缺或完全空白之情形,與上開三家合格廠商之定義並無關聯。三、 前項廠商如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開標後亦得不予決標。四、 至於第一次開標經審查結果,發現廠商資格不符乙節,其處理情形同說明一,後續階段之開標,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如有廠商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決標原則,即應決標。正本:交通部台中港務局副本:交通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