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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常性採購以選擇性招標方式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者其採購金額之認定

會議日期 88 年 11 月 19 日

要旨

經常性採購以選擇性招標方式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者其採購金額之認定

內容

主旨:經常性採購以選擇性招標方式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者,其採購金額之認定,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四一九四二五號函。二、 前揭選擇性招標,其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以所欲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三、 機關以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採購,屬分批辦理者,適用本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屬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分別辦理者,依個別採購之金額認定之。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已刪除原條文第20條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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