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委託「廣電基金」製播公共服務電視節目案,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疑義。
要旨
委託「廣電基金」製播公共服務電視節目案,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疑義。
內容
主旨:貴局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委託「廣電基金」製播公共服務電視節目案,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八八)建內二字第一八五五七號函。二、 公共服務電視節目內容如非延續性,而有不同主題及內容者,尚非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之情形。首揭委託製播公共服務電視節目案是否確符合上開情形,請 貴局本於權責審慎核處。正本:行政院新聞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