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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法施行前之合格廠商名單,得免重行審查之情形。

會議日期 88 年 11 月 18 日

要旨

本法施行前之合格廠商名單,得免重行審查之情形。

內容

主旨:貴公司依政府採購法辦理選擇性招標,對於本法施行前已完成資格審查之合格廠商,如亦符合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之規定,得免重行審查。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潤滑油事業部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八八)潤生產字八八一一0三九七號函。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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