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南投醫院目前進行中之工程因九二一大地震遭受損失其修護費支出疑義
要旨
南投醫院目前進行中之工程因九二一大地震遭受損失其修護費支出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貴署南投醫院目前進行中之工程因九二一大地震遭受損失,其修護費支出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八八衛署中字第○○三八二九七號函。二、依來函所附「門診大樓消防整修工程合約書」第十九點,已載明遇天災或人力不可抗拒之災禍所生一般損害,其「損(焚)毀或滅失」,不由承包商單方負責,而由簽約「雙方共同核定」,故應由簽約雙方就損害情形共同協調認定各自負擔之部分。三、另查契約第二十五點載明「乙方應將工程標的物及工程用材料依甲方規定投保工程保險,保險費由甲方列入工程標單內。乙方所投保之保險費不得少於合約項目所記載之金額。」故依規定應由保險公司理賠之部分,不應納入南投醫院負擔之部分。四、至於所需費用之支應來源及其適法性,來函影本乙份轉請本院主計處答復。正本:行政院衛生署副本:行政院主計處(含附件)、行政院衛生署南投醫院、本會法規委員會、本會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 任 委 員 蔡 兆 陽

